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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档案馆常年公开征集档案资料公告

2023-07-03 10:46

为进一步保护保康历史文化遗产,更好地留存保康记忆,抢救各个历史时期散存于社会和民间、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丰富档案馆馆藏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保康县档案馆特面向社会各界常年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记录和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前,保康县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的官方文书等档案资料(如:诏书、敕令、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地图、往来文书、印章、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各种照片、奖章、旗帜和牌匾、证照、货币、证券、票证、契约、传单、碑文、墓志等)。

2.记录和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保康县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工程的档案资料(如:文件、讲话稿、照片、印章、音像、书信、题词、回忆录、书刊资料等)。

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人和知名人士在保康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著作、笔记、书信以及后来撰写的有关保康地区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材料。

4、1949年以来各级领导人来保康视察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5.记录和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保康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各行各业变化的档案资料(如:反映小区、街巷的变化和个人居住条件、环境变化的各类文字、照片、音像资料、新兴行业、知名企业的简史、照片、商标、证书等)。

6.记录和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保康县社会风俗特点的档案资料(如:家谱、衣物、饰品、餐具、账本、粮票、结婚证、契约、牌匾、交通工具等)。

7.反映保康县域内的旅游景点、人文景观、名胜古迹的档案资料(文字、照片、视频、实物等)。

8、反映保康县域内的楚菜、楚酒、楚茶、特色小吃(含制作工艺)等相关的档案资料(文字、文献、照片、视频、实物、手稿等)。

9.反映保康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10.包含但不限于以上类别的其它各类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照片、声像、实物等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档案资料。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县档案馆将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2.寄存:所有者不愿意捐赠,但由于保管条件差可能损毁的,可采取寄存的方式交保康县档案馆代为保管,寄存服务免费,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3.收购:对所有者愿意出售的珍贵档案,经保康县档案馆与所有者协商后,进行有偿收购。

4.复制: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征得所有者同意后,可由保康县档案馆对原件进行仿真复制,并将原件奉还本人。凡以捐赠、寄存、复制方式提供档案的,由保康县档案馆颁发相应证书,并在每年编纂出版的《保康年鉴》分目中予以署名记载。

三、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常年征集。

四、联系方式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保康县档案馆联系。联系人:马秀渊,联系电话:0710-5813528,手机号码:15971056959电子邮箱:165282847@qq.com(来件请标注“保康县档案征集”)

                                            保康县档案馆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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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保康历史文化遗产,更好地留存保康记忆,抢救各个历史时期散存于社会和民间、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丰富档案馆馆藏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保康县档案馆特面向社会各界常年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记录和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前,保康县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的官方文书等档案资料(如:诏书、敕令、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地图、往来文书、印章、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各种照片、奖章、旗帜和牌匾、证照、货币、证券、票证、契约、传单、碑文、墓志等)。

2.记录和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保康县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工程的档案资料(如:文件、讲话稿、照片、印章、音像、书信、题词、回忆录、书刊资料等)。

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人和知名人士在保康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著作、笔记、书信以及后来撰写的有关保康地区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材料。

4、1949年以来各级领导人来保康视察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5.记录和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保康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各行各业变化的档案资料(如:反映小区、街巷的变化和个人居住条件、环境变化的各类文字、照片、音像资料、新兴行业、知名企业的简史、照片、商标、证书等)。

6.记录和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保康县社会风俗特点的档案资料(如:家谱、衣物、饰品、餐具、账本、粮票、结婚证、契约、牌匾、交通工具等)。

7.反映保康县域内的旅游景点、人文景观、名胜古迹的档案资料(文字、照片、视频、实物等)。

8、反映保康县域内的楚菜、楚酒、楚茶、特色小吃(含制作工艺)等相关的档案资料(文字、文献、照片、视频、实物、手稿等)。

9.反映保康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10.包含但不限于以上类别的其它各类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照片、声像、实物等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档案资料。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县档案馆将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2.寄存:所有者不愿意捐赠,但由于保管条件差可能损毁的,可采取寄存的方式交保康县档案馆代为保管,寄存服务免费,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3.收购:对所有者愿意出售的珍贵档案,经保康县档案馆与所有者协商后,进行有偿收购。

4.复制: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征得所有者同意后,可由保康县档案馆对原件进行仿真复制,并将原件奉还本人。凡以捐赠、寄存、复制方式提供档案的,由保康县档案馆颁发相应证书,并在每年编纂出版的《保康年鉴》分目中予以署名记载。

三、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常年征集。

四、联系方式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保康县档案馆联系。联系人:马秀渊,联系电话:0710-5813528,手机号码:15971056959电子邮箱:165282847@qq.com(来件请标注“保康县档案征集”)

                                            保康县档案馆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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